一、在簽訂的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推薦仲裁條款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均應當提交中衛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仲裁。
二、在發生糾紛時也可簽訂補充協議,示范文本為:
因履行xx合同產生的糾紛,雙方均應當提交中衛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三、為了提高仲裁效率,合同中應約定送達條款為:
各方當事人共同確認前述合同簽訂地址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文書、仲裁文書、訴訟文書等資料的送達地址,向該地址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出前述文書即視為送達;郵件簽收日期或郵件退回日期為送達日期。如一方當事人要改變前述送達地址,需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
四、為了提高仲裁效率,根據案件發展情況,爭議解決條款可增加如下內容:
1.各方同意申請仲裁時不因爭議金額大小,直接適用本協議簡化仲裁程序。即本案在受理、答辯、組庭、仲裁文書送達等各個環節不受《中衛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相關期限規定的限制,務求盡快審理。
2.被申請人方不要求答辯期限。
3.各方共同委托中衛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審理。
4.申請人方不變更或修改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方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反請求。
5.各方對本案證據材料無異議,不需要進行質證。
五、為了保障守約方權益,簽訂含有仲裁解決爭議條款的合同中可增加如下內容:
違約方應承擔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律師服務、保險、公證、鑒定、評估、登記、保管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