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7]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正確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保證裁判尺度的統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仲裁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現就各級人民法院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審判庭(合議庭)作為專門業務庭(以下簡稱專門業務庭)負責辦理本通知規定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二、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申請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業務庭辦理。
專門業務庭經審查裁定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交由執行部門執行。
三、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涉及仲裁協議效力的,當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二審人民法院專門業務庭辦理。
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數據信息集中管理平臺,加強對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申請撤銷或者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以及涉及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數據分析,有效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和裁判尺度的統一性。此項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與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具體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