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由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擔任案件的仲裁員,為保證獨立、公正、公平、合理、及時地仲裁案件,維護當事的人合法權益,特承諾如下:
一、保證在收到仲裁員選定、指定前,未向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爭議案件發表過意見;
二、保證不是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保證與本案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四、保證在立案前、立案后,不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不單獨與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案件的審理情況;
五、保證有辦案時間。在案件審理期間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出應履行請假手續;
六、自覺接受中衛仲裁委員會開庭、合議的時間安排;
七、自覺接受中衛仲裁委員會案件程序監督;
八、保證不充當代理人角色,真正體現公正辦案的辦案作風;
九、保證不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不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十、及時結案,審結期限嚴格控制在規則規定的審理期限內;
十一、有義務及時處理審理案件的遺留問題。
十二、保證嚴格遵守《仲裁員守則》及本會其它規定。
若有違反,本仲裁員愿意接受有關解聘、除名的決定。
仲裁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