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確認,是指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仲裁規則,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就解決爭議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和認定,依法評判該合同或和解協議的效力并決定是否給予法律確認的仲裁行為。仲裁確認具有明顯優于法院訴訟的便捷、靈活、高效的特征。
仲裁確認的權利,來源于法律的授權性規定。在程序法方面,依據我國《仲裁法》第19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在實體法方面,仲裁確認權主要源于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96條。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第96條第1款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規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上述法律規定賦予了仲裁對合同/協議效力的確認權。
中衛仲裁委員會已開展辦理仲裁確認案件。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經中衛仲裁委、人民調解組織、第三方組織調解之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均可在本會進行仲裁確認。銀行、小貸公司、及民間借貸等金融領域達成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和解協議,經中衛仲裁委員會仲裁確認,能夠快速進入執行程序。
中衛仲裁委將在此基礎上不斷開拓創新,發展適合仲裁確認的案件,為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