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3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規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請求權依據,是在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基礎上作的修改。
由“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改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對物化到建設工程上的人工、材料和機械等費用予以折價返還,而不是將無效合同按有效對待。該處修改對工程價款的性質給予了明確導向。
由“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即有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既可以是承包人,也可以是發包人。
對于工程價款請求的前提,由“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改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根據建設工程完工程度,可分為“在建工程質量合格”和“竣工工程質量合格”。如果只限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并未考慮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常見的建設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因各種原因中途退場導致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雙方發生結算爭議的情形。民法典進行了擴張規定,包含了在建工程質量合格的情形。同時,民法典第799條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或修復后經驗收不合格,不存在折價補償的問題,只能按過錯賠償損失。修復后經驗收合格的,根據民法典第793條第2款的規定,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對工程價款有折價補償請求權。對于建設工程質量是否驗收合格、存在的質量缺陷是否能夠修復,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予以查清。
民法典第793條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請求標準須參照合同約定。?若合同約定就項目發生的所有費用均計入工程最終結算價款中,此時的結算金額即為工程價款;?若合同將工程實體造價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利息等分別進行了約定,在此情況下,一般認為工程價款僅為工程實體造價,不包括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逾期付款利息等;?若合同未作上述具體約定,一般認為工程價款僅為工程實體造價,不包括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并以該工程實體造價計算工程質保金、計稅金額,確定優先受償權范圍。
如果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情形,根據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的規定,可以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的,可以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在此情況下,建設工程的“同一性”主要表現為該建設工程的設計、規劃、質量等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行使該請求權的“當事人”同樣也不限于承包人,包含了發包人。
作者 |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玄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