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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規則
來源:admin|發布時間:2021-12-31 12:59:07

中衛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了保證以網絡仲裁方式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衛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涉術語的含義

(一)網絡仲裁是指利用互聯網等網絡技術資源提供仲裁服務的爭議解決方式;

(二)互聯網仲裁平臺是指中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建立的、主要從事網上解決爭議的專門平臺,當事人可通過本會官方網站或者本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登錄平臺進行網絡仲裁;

(三)電子數據是指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1.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四)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五)網上開庭是指通過網絡視頻、網絡語音及其他電子方式所進行的庭審活動;

(六)電子送達是指通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者提供文件下載鏈接地址等方式傳遞仲裁文件。電子送達地址包括電子郵箱、手機號碼及其他可以接收數據電文的地址。

第三條 規則適用

(一)本規則統一適用于本會及本會工作機構;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本會通過網絡仲裁方式(或者稱在線仲裁、線上仲裁、網上仲裁、互聯網仲裁等)解決的,適用本規則;

(三)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按照本規則提交本會仲裁;

(四)因互聯網在線交易產生的爭議及其他民商事電子合同爭議可以選擇適用本規則;

(五)同時選擇兩家仲裁機構的,先申請由本會仲裁的,由本會適用本規則仲裁;

(六)本規則是本會《仲裁規則》的組成部分。本會《仲裁規則》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的規定為準。本規則沒有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會《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網絡仲裁協議

網絡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當事人在紙質或者電子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

2.當事人通過同意第三方網絡平臺服務協議的方式達成的電子仲裁條款;

3.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紙質或者電子載體的仲裁協議。

第五條 網絡仲裁條件

事人訂立網絡仲裁協議的,視為具備按照本規則進行網絡仲裁所必須的設備條件及技術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發電子郵件、使用移動通信工具、參加網絡視頻庭審等)。

第六條 仲裁地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會注冊地為仲裁地。本會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

 

 

第二章  材料提交與電子送達

 

第七條 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本會網絡仲裁平臺提出仲裁申請,應提交: 

(一)網上仲裁協議; 

(二)仲裁申請書; 

(三)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

第八條 電子送達

本會通過互聯網仲裁平臺向當事人電子郵箱或者手機號碼送達的,仲裁材料發送至受送達人確認的電子郵箱、手機號碼,即視為送達。

發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本會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受送達人未約定或未確認電子方式的,本會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以其他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有關案件材料。

第九條  電子送達地址

(一)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約定的電子郵箱及移動通信號碼(包括但不限于手機號碼、微信賬號、QQ賬號),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

(二)當人參加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的,應當向本會確認自己的電子郵箱及移動通信號碼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與本條第(一)項提及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本項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為準;

(三)當事人未約定也未向本會確認的,其在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注冊時填寫的電子郵箱或者移動通信號碼,可以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或者號碼;

(四)當事人在網絡仲裁過程中變更電子送達地址或者移動通信號碼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會,當事人如未及時通知的,送達時間以材料發送至原電子送達地址或號碼的時間為準。

 

第三章   

 

第十條 證據提交

一)當事人應當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或本會認可的其他方式提交證據;

(二)電子數據可以直接提交;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及勘驗筆錄等證據,當事人應當如實轉換成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閱的電子數據后提交。

第十一條 舉證期限

證據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接收的除外。

第十二條 證據調取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案件涉及的相關問題向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及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如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等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當事人有義務積極協助和配合。仲裁庭調取的證據,應當交由雙方當事人質證。

第十三條 電子數據認定

仲裁庭應當審查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網上交易習慣,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對電子數據進行綜合認定。 

(一)審查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2.電子數據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3.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4.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

5.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減、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7.其他相關因素。 

(二)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的電子數據視為原件:

1.電子數據生成時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2.電子數據生成時經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電子簽名進行簽名; 

3.電子數據自生成時,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關于電子數據原件及書面形式的規定; 

4.其他能夠保證自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電子數據。

(三)電子數據采用電子簽名認證證書進行數字簽名的,仲裁庭應當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合規性、安全性進行必要的審查。 

(四)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仲裁庭也可以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或者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仲裁

申請人應當通過網絡仲裁平臺向本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十五條 預交仲裁費

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會網絡仲裁案件收費辦法預交仲裁費用。逾期未預交仲裁費用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六條 受理仲裁申請

本會認為仲裁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之日起三日內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仲裁通知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于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本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材料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本規則和仲裁員名冊等材料送達被申請人。

當事人可以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查閱本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等仲裁文書和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答辯與反請求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答辯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未提交不影響程序進行。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本會對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按照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反請求的仲裁費按照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交納。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意見及對反請求答辯

本會應當于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反請求申請書后三日內將上述材料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在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未提交不影響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 管轄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關于管轄權異議的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

(一)本會在互聯網仲裁平臺提供本會仲裁員名冊。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指定仲裁員。

(二)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選定仲裁員,逾期未能共同選定的,由本會指定。

(三)爭議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并共同選定一名首席仲裁員,逾期未選定仲裁員或者未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本會指定。

(四)當事人未能依照本條第(二)、(三)款規定選定或者委托本會指定仲裁員的,由本會指定。

(五)爭議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的,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本會應當及時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并將有關案件材料送達仲裁庭。

第二十二條 書面審理

仲裁庭對互聯網仲裁案件原則上實行不開庭審理,即書面方式進行審理。

在案件組庭后三日內,仲裁庭應及時對案件進行書面審理。仲裁庭將依據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相關證據和被申請人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的答辯意見以及其他材料出具裁決書。

仲裁庭可以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問題單,并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醒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問題單之日起三日內通過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作出說明,當事人提交的說明、辯論意見、最后陳述可以直接編輯文字提交也可以上傳圖片提交;期限內未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逾期未說明的,視為放棄說明的權利,并不影響案件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三條 在線開庭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時,可以通過網絡視頻的方式進行開庭審理案件。庭審時應參照身份核實、庭審調查、證據質證、相互辯論、最后陳述的程序進行,要確保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

裁庭通過網絡視頻開庭審理案件,應當提前三日將開庭時間和庭審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兩日提出,是否準予,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回避

當事人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應當自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程序轉換

(一)當事人應當向本會提交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證明文件,被申請人也未補充提交,本會又無法通過網絡審查的方式認定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案件應當轉為線下按照《仲裁規則》審理。

(二)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爭議,而仲裁庭無法通過網絡仲裁方式予以認定的,案件可以轉為線下按照《仲裁規則》審理。

(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案件復雜的,可以將案件轉為線下按照《仲裁規則》審理。

第二十六條 裁決

(一)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三)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作出決定書,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 裁決文書送達

(一)決定書、裁決書、調解書由仲裁員電子簽名,并由本會核閱后加蓋電子簽章;

(二)決定書、裁決書、調解書送達至當事人的電子送達地址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紙質裁決文書的,本會應當制作紙質裁決文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電子卷宗

本會互聯網仲裁平臺審理的案件同步生成案件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效力相同。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安全保障

本會為當事人、仲裁庭和本會之間案件數據的在線傳輸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為案件數據信息加密的形式為案件信息保密。

對因不可抗力、計算機病毒或者黑客攻擊、系統不穩定、網絡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獲悉有關信息而導致的損失,本會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規則解釋

(一)本規則條文標題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釋條文含義。

(二)本規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規則施行

本規則自20197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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