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