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有兩種仲裁。一是國內企業之間有關經濟合同爭議的仲裁;一是涉外經濟貿易和海事合同爭議的仲裁。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國內企業間簽訂的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國統一管理經濟合同的部門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國內的仲裁制度,經濟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不需要事先簽訂仲裁協議,當事人也沒有選擇仲裁員的自由,仲裁員由仲裁機構指定。仲裁機構對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再行仲裁。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還規定 :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為了適應中國 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作出《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于1956年制定了對外貿易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對外貿易合同和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包括由于有關商品的運輸、保險、保管等方面所發生的爭議?!?/span>
1958年國務院又作出《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于1959年制定了海事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3方面的海事爭議:①關于海上救助報酬的爭議。②關于海上船舶碰撞所發生的爭議。③關于海上船舶租賃業務、海上船舶代理業務和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文件而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以及 海上保險等所發生的爭議。
為了適應對外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國務院于1980年決定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受理案件的范圍可擴大到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人來華投資建廠,中外銀行相互信貸等各種對外經濟合作方面所發生的爭議。組織機構也相應擴大。中國涉外仲裁機構處理案件的原則是貫徹執行獨立自主的方針,平等互利的政策,并參照國際習慣的做法進行工作。處理案件,既要遵守中國的法律,又要尊重雙方簽訂的 合同條款,同時還要參考國際上長期以來在業務實踐中所形成的一些合理的做法,把這三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偟木袷且笞龅焦胶侠?、實事求是。重視通過調解來解決對外貿易和海事爭議,是中國仲裁工作的一個特點。仲裁委員會處理涉外經濟貿易和海事爭議,不僅是為了使爭議得到合理解決,而且要通過爭議的解決使爭議雙方貿易關系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促進中國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因此,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爭議案件時,發揚中國采用調解、解決民事爭議這一行之有效的傳統作法,使調解和仲裁相結合。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凡能調解解決的案件,盡量調解解決。但調解并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就不進行調解。實踐證明,絕大多數案件可以以調解方式解決,而且受到中外當事人的歡迎。中國涉外仲裁委員會又發展了原有調解的方式,和國外有關仲裁機構舉辦聯合調解。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曾和美國仲裁協會聯合調解解決了幾個中美貿易合同的爭議問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法國 工業產權局簽訂的《關于解決中法工業產權貿易爭議的議定書》中,規定可以由雙方聯合調解解決有關工業產權貿易的爭議。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意大利仲裁協會簽訂的仲裁合作協議也有聯合調解的規定。
采用調解辦法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已得到國際仲裁界的重視。美國仲裁協會過去不采用調解辦法,不僅采用,還在積極宣傳調解的優越性。英國自1979年修改《仲裁法》后也允許調解解決商事爭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繼1976年制定《仲裁規則》之后,又在1980年制定了《調解規則》,推薦各國采用。1982年6月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在聯邦德國漢堡舉行的第7屆國際仲裁大會,把調解作為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H上主要的 仲裁組織 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 國際仲裁界最大的民間性國際組織。其宗旨是促進國際仲裁合作和統一化,交流仲裁工作經驗。1961年舉行了第一屆國際仲裁大會,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是國際仲裁大會的常設機構。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1976年在 維也納召開的期中會議,1978年在墨西哥召開的第六屆大會,中國都派了觀察員前往參加。1982年6月在漢堡召開的第七屆大會,中國仲裁委員會派代表參加并應邀在會上介紹了中國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經驗?!H海事仲裁員大會 于1972年在莫斯科舉行的國際仲裁大會后成立。該會主要是交流經驗,討論海事仲裁的專門問題。參加大會的有近30個國家和地區的海事仲裁員、律師、大學教授、船舶制造商、船東、運輸代理及經紀人等160多人,主要來自英、美、法、意等國家,來自 第三世界國家的占1/10。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曾派觀察員參加第二屆以后的各屆大會?!?nbsp;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是一個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支持下成立的仲裁機構。1965年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執行董事會通過了《 關于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根據公約的規定,1966年成立了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它受理案件必須符合以下3項條件:①爭議當事人一方必須是締約國,另一方是另一締約國的國民。②爭議應當是直接由于投資引起的。③必須當事人各方同意,投資中心才能取得管轄權。投資中心受理案件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建議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涉外爭議的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仲裁協議根據各國仲裁法律的規定,仲裁協議是涉外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員)受理爭議案件的根據。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即使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凡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各國法律通常規定不允許再向法院起訴?!?/span>
仲裁協議應當是書面的,有兩種形式:①在合同中規定仲裁條款。②用其他形式規定的仲裁協議,例如有關仲裁的特別協議,往來函電,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內的特別約定等等?!?/span>
仲裁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4點。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和海事合同中對仲裁協議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式:①在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即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中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②在被訴人所在國家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中國當事人是被訴人,應在中國仲裁機構根據中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果外國當事人是被訴人,應在對方國家的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規則進行仲裁。③在雙方商定的第三國的仲裁機構,根據該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④采取組織臨時仲裁庭的辦法,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商定,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按照《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俨贸绦?對于訂有仲裁協議合同的,雙方發生爭議而又不能自行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仲裁申請書要說明:①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和地址。② 案情經過。③申訴人的要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