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執行送達任務的仲裁員或者書記員將應當送達的法律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即送達日期,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
以下情況都屬于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送達人把法律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適用留置送達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2).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仲裁機構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為代收人,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3).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3)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仲裁機構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法律文書附送達回證交郵局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達時,仲裁機構將法律文書通過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達方式。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轉交送達是在受送達人身份特殊的情況下適用的,具體包括: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仲裁機構以公告的方式,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無論受送達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為已經送達。
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告送達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公告的方式??梢允窃谥俨脵C構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仲裁應訴通知的,應當說明申請書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開庭通知的,應當說明開庭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達裁決書、決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或者決定的主要內容,并說明起訴期限和起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