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2月,陳女士與中介公司簽訂《VIP房委托代賣合同》,約定兩個月內中介公司以不低于200萬元的總價獨家代為出售陳女士的房屋。在簽訂合同時,中介公司向陳女士支付服務保證金1000元。合同約定:委托期間陳女士及第三方未經中介公司書面允許,不得銷售該房屋,同時陳女士也不得擅自取消該委托,否則,應退還服務保證金,同時向中介公司支付該房屋委托出售總價1%的違約金。2019年3月1日,在委托期限內,陳女士自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中介公司就此,以陳女士違約為由要求其返還保證金1000元,并承擔2萬元的違約金。但陳女士稱,其自行賣房之事已經與中介公司的業務經理談好,同意解除合同,她還向該業務經理返還了1000元保證金并額外支付了2000元。中介公司并不認可陳女士的說法,就此向哈爾濱仲裁委員申請仲裁。
仲裁結果
裁決陳女士支付中介公司14000元違約金,駁回中介公司其他仲裁請求。
專家意見
《VIP房委托代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履行。本案中陳女士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雙方經過協商解除了合同,但卻在獨家委托期限內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因此,陳女士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中介公司和陳女士之間沒有達成書面的解除協議,但陳女士退還1000的元服務保證金并另外支付的2000元中介公司承認已經收取,因此陳女士無需中介公司返還保證金1000元,另2000元也應在違約金中扣除。此外,中介公司的業務經理以個人名義收取3000元錢,其存在違規和過錯,業務經理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上述違規和過錯所導致的后果應當由中介公司承擔。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陳女士應承擔主要責任,中介公司承擔次要責任,酌定裁決陳女士承擔80%的違約金,即2萬元乘以80%后再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共計14000元,駁回中介公司其他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