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仲)2019年仲裁規則發布。夏日勁風乍起,霎那間吹皺仲裁界慣于坐而論道大談公信力、暢想一帶一路的一池春水。更有學者用地震海嘯來形容北仲的此次革新。絕非虛言也。
即將于2019年9月1日施行的北仲規則,最大亮點在于改革了仲裁費的收費辦法。過去,北仲與其他國內仲裁機構一樣,按照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計收仲裁費。受理費與處理費功能不明,涵蓋內容不清;集中收取之后,仲裁費用如何分配完全由仲裁機構自行確定,發多少報酬,仲裁員往往沒有多少話語權。北仲新規則則摒棄了案件受理費與處理費的計費方法,將仲裁費用明確分為仲裁員報酬與機構費用兩部分。北仲在其新規則修改說明中闡述,這么劃分有利于當事人清楚仲裁費用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仲裁員的積極性,體現對仲裁員專家價值和專業付出的尊重。
筆者非常同意北仲在修改說明中闡述的意義。仲裁員和相關研究者一致大贊特贊:仲裁收費革新提高了透明度,能夠激發仲裁員積極性,提高仲裁員的責任心與敬業精神。確實如此!然而,對北仲仲裁員或接近北仲的人來說,仲裁費用如何分配早已實現透明。北仲將仲裁費用的一半作為仲裁員報酬,仲裁庭成員之間如何分配,相關規范已行之有年。此次新規則繼續邁出一步,將內部規范上升為對世規則,增強相關制度的穩定性,也讓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充分知曉。五十年前的今天(1969年7月20),宇航員阿姆斯特郎成為第一個登上月球的人。他在月球上說的第一句話是:這是個人邁出的一小步,但卻是人類邁出的一大步。借用阿姆斯特郎的話來說,新的規則,對北仲而言只是邁出了一小步,但對中國仲裁界而言,則是邁出了一大步。意義重大而深遠。
首先,正本清源,確立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核心地位。無論外國還是我國,談及仲裁的起源時,均確認仲裁發端于賢達鄉望對爭議的評判,逐漸形成為尋求專家解決糾紛的自治性爭議解決制度。中外仲裁法也均規定仲裁員是爭議的審理者與裁判者。仲裁的好壞取決于仲裁員的好壞等格言也揭示著仲裁員是仲裁的核心。然而應然與實然相去甚遠。我國的機構仲裁中,仲裁費用由機構收取,作為仲裁核心的仲裁員應當分得多少報酬,缺少規范。有的機構仲裁員報酬極低,仲裁員說報酬不夠幾次開庭的打車錢;有的機構確定報酬上限,仲裁費用很高但與仲裁員無關;有的機構進行績效打分考核,視仲裁員如員工;有的機構把仲裁的公益性理解成了仲裁員要公益性提供服務。十三年前,梁慧星教授針對中國仲裁機構的各類實踐,提出了發人思考的問題:仲裁員是仲裁的核心,是裁決者、仲裁服務提供者,但是仲裁費用由機構收取,機構按自己辦法“發錢”給仲裁員,仲裁員到底是提供仲裁服務,還是為仲裁機構服務?今天,北仲新規則終于給出了答案。一方面,新規則明確了仲裁員報酬與機構費用,且仲裁員報酬高于機構費用,這不僅在仲裁程序與實體的決定權上,更在最為關鍵的仲裁收費上,確立了仲裁員的核心主導地位。仲裁員是核心是關鍵,但如果仲裁員報酬只占很小比例,那么說仲裁員重要就是空談口號,難以令人信服。另一方面,新規則徹底改變了由機構給仲裁員“發錢”、“發報酬”的做法,厘清了仲裁機構與仲裁員在“錢”上面的關系,明確了仲裁員報酬直接來自于當事人。當事人清楚自己交的某部分費用??顚S糜谥俨脝T報酬,機構只是暫時代管該部分費用。仲裁員提供仲裁服務,而當事人為服務支付報酬。所以說,北仲新規則引發的是我國仲裁機構收費的質變而不是量變。
其次,放權讓利,彰顯公益性、非營利性。近期仲裁界熱議的是頒行于去年底的“兩辦文件”?!皟赊k文件”明確將仲裁委員會界定為提供公益性服務的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是我國民法總則新創設的概念,是不能向出資人、設立人或會員分配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可以有利潤,但不應當具有或追求高額利潤。長期以來,我國仲裁機構的利潤水平怎樣,外界不得而知。除北仲每年公開仲裁費用收支數據外,絕大部分仲裁機構只熱衷于公布自己受理的案件數量和爭議標的額,對于仲裁費用收支都諱莫如深。從多數仲裁機構仲裁員報酬只占仲裁費用的20%到30%(甚至更低),并且設置有各種最高限額的情況判斷,仲裁機構如具有一定案件量,利潤是可觀的,甚至是相當可觀。 “兩辦文件”明確提出禁止政府出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進入仲裁機構,這說明逐利的資本已看到了仲裁服務市場的高額利潤。北仲新規則不僅抬高了仲裁員報酬的最低數額,更提高了仲裁員報酬在全部仲裁費用中的比例。比如,爭議額500萬元的案件,仲裁員報酬占了仲裁收費的70%;爭議額1000萬元的案件,仲裁員報酬占了仲裁收費的63%。北仲在沒有增加當事人費用負擔的情況下,大幅降低機構費用,更加彰顯了兩辦文件界定的非營利法人性質。
再次,新規則將中國仲裁的國際化推向了新高度。國際化是當下很多行業的追求目標。有領導戲言,在各行各業追求國際化當中,最熱衷談國際化的是幼兒園和仲裁界。的確,開在居民樓里的幼兒園都以雙語、國際來標榜。仲裁界則涌現出改名潮,增加國際名稱或設立國際仲裁院的機構如雨后春筍。然而,中國仲裁的國際化,絕不在于名稱中是否有國際,也不在于仲裁員名冊中有外籍仲裁員,就像大學的國際化不在于有多少外國留學生。中國仲裁的國際化在于外國企業、律師和仲裁員對于我國仲裁的真正認可與接受,在于仲裁制度層面與國際先進規則的接軌,在于理念的趨同。很久以來,中外仲裁實踐最主要的區別之一就是仲裁收費模式迥異。我們一攬子機構收取,而境外一開始就區分了機構費用與仲裁員報酬。李克強總理曾說,觸動利益比觸及靈魂還難。中外仲裁收費的差異,是最明顯、我們最知道但最不情愿觸動的內容。知而不行是未知。而北仲的改革,放下了機構利益,知而行之,實現了中外仲裁收費模式的接軌。這無疑將我國仲裁的國際化推向了新高度,更易于獲得外國企業、律師和仲裁員的認同和選擇。
最后,北仲新規則為我國仲裁員職業化建設提供了關鍵條件。仲裁是法律服務,仲裁員是服務提供者,高質量的仲裁服務就需要能力強、水平高、具備敬業精神和道德操守的仲裁員。誰能提供最專業、最敬業的服務?什么樣的仲裁員更能讓人放心和信賴?應該是職業化的仲裁員。官方數據說,我國已有仲裁員5萬名左右。就仲裁審理案件來說,這5萬名仲裁員幾乎都是兼職,仲裁員們另有主業,或是律師,或是教師,或是企業高管、政府官員……。我國基本上還沒有一支職業化仲裁員隊伍,主要以仲裁員為謀生手段,以仲裁員為主業的隊伍,也因此,很多仲裁機構的共同感嘆是覺得缺少好仲裁員。筆者以為,我們還沒有開始職業仲裁員建設,而國外,有很多以仲裁員報酬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專業人士。因為以此為生,他們珍惜聲譽、精進業務、勤勉敬業、深孚眾望。為什么我國缺少職業仲裁員隊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現有仲裁員報酬制度是其中最大制約因素。北仲新規則在仲裁員報酬上的改革,為我國建立發展職業仲裁員隊伍提供了必要制度保障,必將開辟我國職業仲裁員隊伍的建設之路。
北仲新規則規定的仲裁費用和仲裁員報酬,既搶占了制度理念的至高點,也占據了仲裁員報酬金額和比例的至高點。這給國內其他仲裁機構出了一個難題,是跟還是不跟?是繼續維持機構利益、堅持機構本位,還是還歸仲裁本來屬性,讓仲裁員的智慧與活力競相迸發?相信具有遠見卓識的機構會有正確抉擇。當然,北仲新規則也給北仲自己提出了挑戰,牽一發而動全身,如何在新費用體系下用更少的費用保證機構的高水平運行,如何新費用體系下保持機構管理權與仲裁員自主權的平衡等等。
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顛撲不破的道理是,勇者無敵。以此向改革創新的北仲新規則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