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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來源:admin|發布時間:2019-04-24 08:49:4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31日

關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

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充分發揮仲裁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決糾紛等方面的作用,對完善仲裁、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公正及時解決矛盾,妥善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頒布20多年來,全國仲裁工作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科學的專業服務方向,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自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化解了大量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要看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仲裁工作面臨著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仲裁發展秩序不規范、仲裁國際競爭力不強、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新情況新問題,影響了仲裁公信力,制約了仲裁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務,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開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事業發展的新征程。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是我國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體現。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要認真貫徹實施仲裁法,依法促進仲裁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嚴格規范仲裁委員會設立和換屆有關工作。仲裁委員會由依法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組成人員必須由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政府聘任。新組建仲裁委員會必須嚴格依法設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設立。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的必須依法換屆,更換至少三分之一組成人員。仲裁委員會換屆要經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報省級政府復核,具體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承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要加強仲裁委員會登記工作,嚴格依法辦理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登記、注銷登記、換屆復核和變更備案工作,并報司法部備案。此外,為宣傳仲裁、拓展業務、便利當事人,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主決定在本市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他地方設立的,要經本機構所在地和設立地的市級政府同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新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應當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設立地的省級政府同意。

(二)切實保障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任何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下屬單位。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員會依照章程獨立開展工作,不得干預仲裁裁決,不得干涉仲裁委員會日常業務工作。建立領導干部干預仲裁裁決、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嚴格落實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當事人依法自愿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當事人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處分權益。仲裁委員會要堅持公平誠信,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在尊重事實、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決。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要誠實善意、講究信用、信守承諾。

(四)堅決糾正擾亂仲裁發展秩序的行為。凡未按規定設立、換屆并經復核、變更備案的仲裁委員會,一律不得開展仲裁活動。未經設立登記的,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切實維護仲裁發展秩序,禁止違規跨地域設立仲裁分支機構和業務站點,禁止政府出資以外的其他性質資金參與組建仲裁委員會,禁止挪用仲裁委員會的資產和經費或者將仲裁委員會的資產和經費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資、經營活動,禁止仲裁委員會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借貸,禁止違規分配仲裁委員會財產,禁止將仲裁委員會、仲裁業務以任何形式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禁止為爭搶案源違規降低仲裁收費、拉案子給回扣等惡意競爭行為。對擾亂仲裁發展秩序的行為,組建該仲裁委員會的政府要加大查處力度,堅決依法予以糾正,上級政府對糾正情況要加強監督。

二、改革完善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結構

仲裁委員會是政府依據仲裁法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組建,為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供公益性服務的非營利法人。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對仲裁委員會的運行機制和具體管理方式進行探索改革,條件成熟、具有改革積極性的仲裁委員會可先行試點。

(五)充分發揮仲裁委員會的作用。各仲裁委員會要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分離、有效制衡、權責對等的原則,依法科學制定委員會章程,并報市政府批準。要加強委員會自身建設,強化委員會的決策地位和作用,明確委員會決策重大事務的權限和范圍。依照章程規定制定和修改仲裁規則、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審定仲裁委員會的發展規劃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提出執行機構負責人人選,確定薪酬管理、績效考核方案等重大事項。完善仲裁委員會決策機制和議事程序,實行委員會成員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仲裁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要堅持內部公開制度,委員會會議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確??茖W民主決策。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作為執行機構,要認真執行委員會決議,接受委員會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工作。

加強對仲裁委員會成員的推選和管理工作,在委員會章程中明確規定委員會成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任期和責任等內容。優化委員會人員構成,委員會成員應當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國家機關的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社會人士組成,專兼職相結合。有關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社會人士要經推選產生。委員會成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強化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責任,委員會成員必須參加委員會全體會議,未參加會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于會前就所審議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對在任期內不按規定參加委員會會議也不發表意見的,應予勸退,切實解決實踐中委員會成員掛名不問事、不管事的問題。

(六)健全仲裁委員會內部監督制度。充分發揮我國機構仲裁的優勢作用,實現仲裁委員會管理與仲裁庭獨立裁決有機結合。健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員獨立裁決的基礎上,加強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程序的管理監督,建立仲裁委員會對仲裁裁決的核閱制度、重大疑難案件的專家咨詢制度,落實仲裁員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員回避制度,確保仲裁裁決質量。對仲裁委員會成員和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本機構仲裁員的,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規范透明的仲裁員指定工作規則,防止和杜絕“關系案”、“人情案”。

(七)改進仲裁員選聘和管理工作。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支持從商會和企業中選聘仲裁員,鼓勵根據不同業務性質、矛盾糾紛解決需求,聘任不同專業、不同領域的人員擔任仲裁員,逐步建立分類別、適應多層次需求的仲裁員隊伍。探索聘任基層享有較高威望、善于調處民間糾紛的人士參與仲裁調解工作,根據需要聘任通曉國際仲裁規則、善于處理涉外經濟貿易事務的人員擔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可以對聘任的仲裁員按照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鼓勵根據各自實際探索仲裁員推薦名冊。探索成立仲裁員職業道德委員會,健全仲裁員的聘任資格審查、日常管理、監督考核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適應仲裁業務發展的仲裁員報酬制度,合理確定仲裁員報酬標準,規范仲裁員報酬管理工作。

(八)推進仲裁秘書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賦予仲裁委員會用人自主權,具備條件的可以按照市場化模式和崗位要求選聘、管理仲裁秘書。研究制定完善仲裁秘書崗位聘用、職級晉升方面的有關政策,建立符合仲裁行業特點的秘書隊伍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貢獻為導向的評價考核機制。完善仲裁工作人員薪酬評估、調整機制,形成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獎勵激勵機制。加強仲裁秘書的業務能力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提高仲裁秘書服務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能力,建立操守規范、業務精湛的仲裁秘書隊伍。

(九)積極穩妥推進仲裁委員會內部管理機制改革。對有改革需求和積極性的仲裁委員會,負責組建的政府要在堅持仲裁公益性、確保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適應仲裁工作特點、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增進仲裁工作活力的內部管理機制改革,賦予仲裁委員會在人事、財務、薪酬制度等方面相應自主權。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自身發展實際情況,選擇具體財務管理方式,經省級財政、稅務、價格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并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價格等部門的監督。選擇行政事業收費管理的,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選擇仲裁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比照企業財務通則執行。仲裁委員會要設立仲裁事業發展基金,專門用于仲裁事業發展。仲裁委員會改革要堅持依法推進、試點先行、穩步有序,有關試點改革方案要符合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實施,防止一哄而上,避免一刀切。

(十)嚴格資產管理。仲裁委員會的資產是開展仲裁業務、促進仲裁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和規范仲裁委員會資產配置、使用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止資產流失。嚴禁以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擠占、侵吞和轉移資產。仲裁委員會解散的,要對所有資產進行清查,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加快推進仲裁制度改革創新

總結仲裁工作實踐經驗,充分挖掘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借鑒國際仲裁有益經驗,研究修改仲裁法,不斷完善符合中國國情、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制度。

(十一)支持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充分發揮仲裁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各個領域,在解決好傳統商事糾紛的同時,把仲裁服務延伸到基層,積極參與鄉村、街道、社區的基層社會治理,依法妥善處理人民群眾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涉及財產權益的各類民事糾紛,實現案件受理多樣化。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仲裁委員會積極參與基層社會糾紛解決。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行政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之間要建立工作銜接機制,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發揮好多元化解矛盾機制的作用。

(十二)積極發展互聯網仲裁。適應互聯網等新經濟新業態發展需要,依托互聯網技術,建立網絡化的案件管理系統以及與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等平臺對接的仲裁平臺,研究探索線上仲裁、智能仲裁,實現線上線下協同發展。建立完善涉網仲裁規則,明確互聯網仲裁受案范圍,完善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為當事人提供經濟、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務。研究仲裁大數據建設,加強對仲裁大數據的分析應用,推動與相關部門數據的互聯互通,構建多方參與的網絡治理協作機制,有效化解涉網糾紛,促進仲裁與互聯網經濟的深度融合。

(十三)推進行業協作和仲裁區域化發展。研究建立仲裁行業協作、區域化合作機制。加強商會參與仲裁委員會組建工作,深化仲裁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和商會等行業組織的協作,擴大仲裁影響力。結合行業特點,研究建立專業仲裁工作平臺,培養專業仲裁人員,制定專業仲裁規范,促進仲裁的專業化發展。鼓勵仲裁委員會之間開展良性競爭與合作,條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礎上進行聯合,整合資源,優勢互補,建立區域性仲裁工作平臺,共享資源,推動仲裁區域化發展。

(十四)完善仲裁規則。圍繞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全國統一的仲裁規則示范文本。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仲裁規則示范文本,結合實際制定體現本機構特點的仲裁規則。鼓勵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探索制定專門、專業領域的特別仲裁規則,提升仲裁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建立快速、簡易仲裁程序,優化立案、庭審、調解、裁決、送達等具體程序。在尊重當事人意愿前提下,綜合運用裁決、確認、調解、和解、斡旋、評估、談判等各種手段和方式,多元化解糾紛,提高快速結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動履行率。

四、提高仲裁服務國家全面開放和發展戰略的能力

適應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和重大發展戰略需要,認真研究探索仲裁工作的新方式新機制,拓寬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能力,充分發揮仲裁的服務保障作用。

(十五)服務國家開放和發展戰略。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部署要求,積極開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投資貿易爭議解決法律制度和機制的研究,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仲裁機制和組織。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雄安新區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重大發展戰略,積極探索有關仲裁工作實踐,及時總結推廣仲裁工作經驗,為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十六)提升仲裁委員會的國際競爭力。加強國際仲裁法律制度研究,探索國際投資爭端仲裁。統籌規劃,制定措施,支持有條件的仲裁委員會積極拓展國際仲裁市場,逐步把發展基礎好、業務能力強的仲裁委員會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競爭力的區域或者國際仲裁品牌。仲裁委員會要按照中央關于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的精神,苦練內功,全方位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完善適應國際仲裁的仲裁規則,培養具有國際仲裁能力的仲裁從業人員,提高我國仲裁的國際化水平。

(十七)加強對外交流合作。組織、支持仲裁委員會“走出去、請進來”,加強與國際仲裁組織及境外仲裁機構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國際調解和國際商事法律規則的制定,提高我國仲裁的國際認知度、話語權和影響力。

(十八)深化與港澳臺仲裁機構合作。圍繞中央對港澳臺政策措施的落實,服務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地區的經貿交流,建立工作機制,進一步推進仲裁機構間的深度交流合作,為內地與港澳地區及海峽兩岸經濟貿易發展提供服務保障。

五、加大對仲裁工作的支持與監督力度

加強黨委和政府對仲裁的支持和監督工作,完善人民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和監督機制,健全仲裁委員會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制度,努力形成黨委領導、政府組建、機構獨立、行業自律、司法監督、社會監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切實提高仲裁公信力。

(十九)切實加強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確保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的根本政治保證。各級黨委要加強對仲裁工作的領導,牢牢把握仲裁工作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排除影響仲裁公信力的制約因素。各仲裁委員會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仲裁委員會黨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支持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政治保證。

(二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仲裁法、有關非營利法人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的各項職責,保障仲裁法律制度的貫徹實施,有效提高仲裁公信力。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按照誰組建、誰負責、誰監督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仲裁法和上級政府有關規定,把仲裁事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聽取工作情況報告,及時研究解決仲裁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支持和促進仲裁事業發展,為仲裁獨立辦案營造環境、創造條件,保障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仲裁;加強和改進對仲裁委員會的監督,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統籌好本行政區域內的仲裁工作,研究制定貫徹仲裁法和國務院關于仲裁工作政策的具體措施,各省、自治區政府要指導、監督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司法部要認真組織貫徹實施仲裁法,研究提出仲裁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監督有關地方和部門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司法廳(局)具體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有關仲裁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仲裁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仲裁法的具體規定,支持、促進仲裁事業發展。

(二十一)加強行業自律。研究成立中國仲裁協會,充分發揮協會聯系政府與行業、服務仲裁委員會的作用,積極協調仲裁與其他行業的關系,組織境內外仲裁業務交流合作及人員培訓。加強對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從業人員的監督,依照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和協會章程制定仲裁規則、行業規范、仲裁從業人員行為守則,強化仲裁從業人員的準入和退出管理,及時處理違規違紀行為。加強仲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信用記錄及嚴重失信行為懲戒制度。

(二十二)完善司法支持監督機制。人民法院要積極支持仲裁事業發展,建立與仲裁委員會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溝通有關情況,提高審理有關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效率。改革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完善仲裁法相關司法解釋,規范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仲裁保全、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

(二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仲裁委員會信息公開,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要主動接受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及時向社會公開章程、仲裁規則、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等信息。按照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研究探索建立仲裁委員會第三方評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點的第三方評估標準體系。

六、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提高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發展道路的自覺性。要結合各自實際,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措施,認真謀劃、周密安排、分工負責、加快推進,努力開創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事業新局面。

各地區各部門對貫徹落實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對制約和阻礙本意見實施的有關制度抓緊組織清理,不符合本意見的要及時修改、廢止。對違反仲裁法和中央有關規定以及本意見的行為,按照誰組建、誰負責、誰監督的原則,由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政府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

貫徹落實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項要及時報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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