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規則和仲裁法都規范如何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從這個意義上說,兩者有共同之處。然而,它們之間的區別同樣是顯著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制定機構不同。仲裁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而仲裁規則由仲裁機構或其所屬商會制定的專門適用于該機構的規則,或者是國際組織制定的供當事人選擇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
第二, 適用方法和范圍不同。仲裁規則具有契約性,因而是供當事人選擇適用的規則。當事人可以選擇某一特定機構或者國際組織的仲裁規則, 也可以選擇適用其他的仲裁規則, 包括他們自行約定的規則。換言之, 只有當事人約定適用某一特定的仲裁規則, 該規則才能約束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在選擇適用某一特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時, 也可以對該即將適用的規則通過約定的方法作出這樣或者那樣的修訂。對于特定常設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 僅適用于在該機構仲裁的仲裁案件。而國家仲裁法的適用不同于仲裁規則, 它不是由當事人選擇適用的, 而是適用于在頒布仲裁法的國家境內進行的一切仲裁活動。例如, 在中國內地進行的仲裁活動, 應當理所當然地適用中國內地的仲裁法。
第三,規范仲裁解決爭議的程度不同。仲裁規則所規范的是仲裁庭、仲裁機構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始于當事人就其爭議提出仲裁,終于仲裁裁決的作出。仲裁法雖然也規定了仲裁程序所涉及的內容,包括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審理和仲裁裁決的作出。此外,仲裁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通過國家法院對仲裁所實施的司法監督,包括法院對仲裁協議和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的監督,包括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和拒絕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規則對相關當事人的效力相當于契約的關系,即當事人選擇適用了某一特定仲裁規則,該仲裁規則才能對他們適用。而國家仲裁法對在該國家進行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無需當事人或者仲裁庭對此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仲裁規則的規定與應當適用的仲裁法律規則發生沖突時,仲裁規則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對抗法律規定。例如,關于仲裁程序中的臨時性保全措施的規定,許多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庭由做出對爭議標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但是根據相關國家的法律,比如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機構、仲裁庭都沒有此項權利,只有財產所在地法院才有權作出保全措施的決定。因此,盡管外國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根據所適用的仲裁規則有權作出此決定,但這樣的規定顯然與我國國內法相抵觸,仲裁庭由此做出的決定很難得到我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在仲裁案件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 一般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屬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8 條的規定,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在我國,仲裁機構也無權就臨時性的保全措施發布命令,而只能將當事人申請保全財產或證據的請求,提交對此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聯合國貿法會在對其1985 年《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 條進行修訂的過程中,我國政府在2006 年4 月26 日以商法行政函(2006) 26 號的方式,對此條文的修改提出了如下意見:目前的草案對《示范法》第17 條“仲裁庭命令采取臨時性措施的權力”的規定作出了很大程度的擴充?!芭R時措施”與“初步命令”類似于中國法律上的“保全措施”,包括財產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我國《仲裁法》第28 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第46 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并沒有賦予仲裁庭作出有關保全措施的權力,也未賦予仲裁庭命令采取臨時措施和初步命令的權力,因此現有案文與中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不符,我國法院缺乏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措施、初步命令的法律依據。因此,即便其他一些采用《示范法》的國家承認與執行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性保全措施的決定,如果此項決定在我國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性保全措施的決定則不能得到我國法院的執行,因為我國法律并沒有賦予仲裁庭對爭議項下的財產作出臨時性保全措施裁定的權力。
最后,除了仲裁規則不得違反法院地國的強制性規定外,作為一條總原則,仲裁法還是仲裁規則的重要補充。即如果仲裁規則未能對爭議事項作出規定,還可以通過相關國家的國內法加以補充與完善。正如比利時仲裁與調解中心(Belgian Center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 CEPANI)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實施的仲裁規則第28 條所規定的那樣:“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凡本規則未規定的事項,均應按照比利時司法典第六章的規定辦理?!?/span>
所以,仲裁規則與仲裁法在本質上是不同的。由于其各自在性質上的不同,決定了它們在適用方法、范圍和法律效力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