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日,李某作為房屋的買方,張某作為房屋的賣方和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某以16萬元的成交價出售其位于冰城道外區某小區的房產,且李某和張某均同意由賣方委托居間方代收房款,居間方的代收行為產生買賣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2015年9月6日李某向中介交付了房款30萬元和居間服務費5400元,之后李某與張某在同去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時,張某提出沒有收到中介公司代收的房款,拒不配合李某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李某與張某一同前去中介公司,結果發現中介公司老板不見蹤影,中介公司員工告
很多時候,購房對于一個家庭來講是一件重要的事。當考察房源的可靠性、交通的便利性及房屋狀態等一系列問題撲面而來時,人們往往會圖一個省心省事去找房屋中介,那么找一個靠譜的中介就變得非常重要了。本期的仲裁案例中李某與張某本是為了交易安全找的房產中介,結果中介公司卻卷款消失,是一個極為典型的反面例子,希望引起廣大市民朋友的重視。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3日,李某作為房屋的買方,張某作為房屋的賣方和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某以16萬元的成交價出售其位于冰城道外區某小區的房產,且李某和張某均同意由賣方委托居間方代收房款,居間方的代收行為產生買賣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2015年9月6日李某向中介交付了房款30萬元和居間服務費5400元,之后李某與張某在同去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時,張某提出沒有收到中介公司代收的房款,拒不配合李某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李某與張某一同前去中介公司,結果發現中介公司老板不見蹤影,中介公司員工告知中介老板已經轉移了代收的房款。在李某在與張某協商無果的情形下,李某至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爭議焦點
張某是否應當繼續協助李某將涉案房屋更名過戶至李某名下。
仲裁結果
被申請人張某應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協助申請人李某辦理完畢涉案房產的更名過戶手續。
專家意見
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義務。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二條的約定,“買賣雙方均同意由賣方委托居間方代收房款,居間方的代收行為產生買賣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被谠摷s定,張某與中介公司之間成立委托代理關系,受托人中介公司作為代理人收到房款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張某承擔。李某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張某在其受托人中介公司收到房款前提下,應該繼續協助李某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至于張某未收到居間公司房款的主張應該由張某通過提起仲裁的方式另案解決。
本會提示
本會提醒廣大市民,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合同上簽字就代表認可該合同的內容,事后反悔或者認為沒有看清楚合同內容并不當然產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所以當簽合同時,尤其是涉及重大金額或者重大利益的情形下,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文本,不要盲目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另外選擇房產中介公司時要找正規的公司,該公司的口碑如何、是否達到一定規模、經紀人的素質等等都在考量的范圍,否則在中介公司卷款消失的情況下,進行維權耗費的成本或許比當初為圖方便而省下的成本更高。另外,小編提醒大家,現在中介出現問題的糾紛越來越多,中介卷款消失的案例也逐漸增多,大家一定要選擇信譽較好的中介公司。另外,中介公司消失也并不必然導致賣方承擔不利后果,違約情況還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具體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