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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基本精神中的“參考慣例”是什么意思?
來源:admin|發布時間:2018-06-22 09:43:15

 商事仲裁基本精神中的“參考慣例”是什么意思?

  “參考慣例”中“慣例”是指交易習慣,“參考慣例”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仲裁庭將交易習慣作為認定當事人爭議問題的依據。

   合同法總則和分則都對交易習慣作為認定爭議問題依據作出了規定,其中總則的典型條款包括: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很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作出了規定。例如: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5)》第三十七條證據的認定,“(二)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時,除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司法解釋外,還可以結合行業慣例、交易習慣等,綜合案件整體情況進行認定?!钡诹艞l法律適用,“(一)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對爭議作出裁決”?!埃ㄈ└鶕斒氯说募s定,或者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作出裁決,但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埃ㄋ模┰谌魏吻闆r下,仲裁庭均應當根據有效的合同條款并考慮有關交易慣例作出裁決?!?/span>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第四十九條裁決的作出,“(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合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span>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5)》第四十五條裁決的作出,“(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作出裁決?!?/span>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2016)》第四十八條裁決的作出規定,“(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參考商業慣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span>

   “參考慣例”應劣后于“尊重合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作為依據。

   這些特定情況主要包括:

(1)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即當事人尚未簽訂合同;

(2) 合同條款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而不應適用;

(3) 合同條款內容在客觀上無法執行,當事人的約定落空;

(4) 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5)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

   確認慣例(交易習慣)的標準非常重要,直接影響裁決結果。理論上有三種標準,即:

(1) 當事人之間的慣例;

(2) 行業慣例或市場慣例;

(3) 普通大眾的慣例。

   筆者認為,商事仲裁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且具有保密性而無須向社會披露,因此,仲裁庭應首先采用第(1)種慣例的標準;如果沒有該種標準(例如,雙方是第一次交易),那么,就應采用行業慣例或市場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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