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協議的準據法?
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是指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法律。
仲裁協議的準據法與合同的準據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準據法不當然就是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前者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實體問題的法律,后者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程序問題的法律,二者是可以分開的,在某些情況下也不得不分開[1]。
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如果沒有選定,仲裁地的法律即為仲裁協議的準據法[2]。仲裁協議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做法已被各國廣為接受,并且國際公約也認可仲裁協議首先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法律[3]。
在中國法下,合同的準據法與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也是可以分開的。
在張家港星港電子公司與博澤國際公司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一案[4]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就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5]的規定,是對解決合同實體爭議的準據法作出的規定,并非對認定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作出的規定;中國法律并未強制規定在確認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時必須適用中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本案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仲裁條款效力的準據法,故而適用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地瑞士的法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作出認定;根據瑞士的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仲裁條款有效,人民法院對該糾紛無管轄權。
仲裁協議的效力及仲裁程序的適當性都會涉及到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依據不同的準據法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仲裁程序的適當性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從而導致仲裁裁決因仲裁協議無效[6]或仲裁程序不當[7]而被拒絕承認及執行。
因此,當事人須高度重視仲裁協議準據法的選擇,知道自己到底選擇的是什么準據法,仲裁協議在準據法下是否有效以及仲裁應遵守什么樣的程序。
[1]例如,如果當事人選擇國際條約或國際商事慣例作為商事合同的準據法,而它們又往往不包含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不得不另行選擇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否則,仲裁庭也就不得不按照其他的法律來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
[2]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1款(甲)項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依次為(1)當事人選定適用的法律;或者(2)在當事人沒有選定時,作出裁決的國家的法律”。
[3]除《紐約公約》之外,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1961年《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歐洲公約》、1965年《關于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201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及1975年《美洲國家間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公約》都有類似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請示的復函》([2006]民四他字第1號)。
[5]該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在“德國旭普林國際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錫沃可通用工程橡膠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中,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條款為“Arbitration: ICC Rules, Shanghai shall apply”。最高人民法院在復函中指出,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準據法,應當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認定仲裁條款的效力,即本案應當根據中國法律確認所涉仲裁條款的效力。由于本案所涉仲裁條款沒有明確指出仲裁機構,因此,應當認定該仲裁條款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德國旭普林國際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錫沃可通用工程橡膠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四他字第23號)。
[7]在“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申請承認倫敦仲裁裁決案”中,當事人對于“在香港仲裁,適用英國法”的仲裁條款的準據法持不同意見。一方認為仲裁條款的準據法的是英國法,另一方認為仲裁條款沒有明確約定準據法,應按照仲裁地確定準據法,即仲裁條款的準據法是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英國法與香港法關于仲裁程序的規定不同,該仲裁是按照英國法在倫敦進行的仲裁,如果準據法是香港法,其仲裁程序就違反了準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復函中指出,仲裁條款的準據法應為香港法,仲裁程序違反了準據法,中國法院應拒絕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對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申請承認倫敦仲裁裁決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