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9月,陳女士購買某開發商開發的位于哈爾濱群力開發區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2012年5月份交房,簽訂合同時開發商稱其建設、售房手續齊全。然而,在購房者交了十余萬元首付,到了交房期限后,開發商卻遲遲不予交房,后來陳女士得知,這個開發商在售房時,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甚至任何證件都沒有,這種情況下,銀行根本沒法辦理按揭貸款,將來也無法辦理房產證。經多次與開發商協商,其既無法補辦手續,也不同意退款。于是陳女士以開發商構成欺詐為由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購房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開發商存在未依法辦理預售許可證、各項手續不全、逾期交房等違約違法行為。仲裁庭支持了陳女士的仲裁請求,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購房合同,裁決開發商向陳女士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并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案情分析】為充分保護購房者利益,最大程度的杜絕開發商利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的優勢地位進行合同欺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存在以下情形的,買受人可獲得“雙倍賠償”:(1)一房二賣的;(2)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抵押給第三人;(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如因以上情形之一導致無法取得商品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提醒】
本會提醒廣大購房者:購房者在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并結合開發商補救情況選擇要房或退房。具體來講,如果開發商能夠盡快完善各項證件、手續,盡快使房屋滿足交付條件、確保將來能夠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購房者可以選擇要房。當然,即使合同得以繼續履行,購房者也有權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