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遵循什么原則?
很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設專條對此作出了規定,歸納起來就是誠實信用、善意合作,其核心就是誠實信用原則。試舉例如下: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5)》第二條規定,“(四)本會、仲裁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應當本著誠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決糾紛的原則適用本規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第九條規定,“仲裁參與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仲裁程序”。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5)》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誠信合作,進行仲裁程序”。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2016)》第六條規定,“(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善意合作的原則參加仲裁”。
上述原則貫穿整個仲裁程序始終,仲裁庭必須按照這些原則來處理程序問題,并在必要時將其處理結果反映在實體問題的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