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中約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庭另有裁決的除外”,仲裁庭如何處理?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仲裁規則都對仲裁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規定。
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5)》對仲裁費用的承擔有明確的規定,即“第五十一條費用承擔(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承擔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三)當事人有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則的情形導致案件審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費用承擔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導致其他費用發生或者增加的,還應承擔其他相應的費用?!?/span>
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就沒有對仲裁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訂規定,其第五十二條費用承擔僅規定,“(一)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span>
其次,“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庭另有裁決的除外”屬于當事人約定對仲裁規則的變更,仲裁庭應當從其約定進行裁決,除非該約定無法執行或者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
第三,通常來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庭另有裁決的除外”不會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但仲裁庭另有裁決的除外”意味著允許仲裁庭可以按照也可以不按照“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約定裁定仲裁費的承擔,是否按照,由仲裁庭自行決定。因此,該等約定也不屬于“無法執行”的情形。
第四,既然該等約定既不屬于“無法執行”,也不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那么,仲裁庭就應從其約定對仲裁費的承擔進行裁決。
第五,一方面,仲裁庭要盡可能按照“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裁決仲裁費的承擔,以避免不尊重當事人約定,違反仲裁程度的嫌疑。
另一方面,仲裁庭要結合仲裁規則的內容考慮該等約定是對仲裁規則中有關仲裁費用規定的全部變更還是部分變更。
例如,上述《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15)》第五十一條費用承擔第(三)款的內容是否也被該等約定變更。如果仲裁庭要適用該等第(三)款,就要考慮這屬于是“但仲裁庭另有裁決的除外”,還是說該等約定沒有對第(三)款作出變更。顯然,前者更方便仲裁庭說理。然而,如果該等約定只有“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部分內容,仲裁庭就需要對該等約定的變更范圍作出處理。
第六,仲裁庭無論如何處理,都最好在庭審時向當事人釋明并聽取其意見,并在裁決書中作出論述。